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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概述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债务可不经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实现债权的公证活动。

        通过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能够为债权人在其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跳过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高昂的诉讼费用、以近于零成本进入债权的直接执行程序快速高效的实现债权奠定前提条件。

        公证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强制执行公证包括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债权人须同时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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