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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证明法律行为 各类经济、民事合同、协议;委托书、赠与书、遗嘱;财产分割、转让和放弃财产权的声明;有价证劵的发行、公司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拍卖、招标投标、评奖;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亲子的认领等。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亲属、居住、死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章程、资格、资信;不可抗力事件;继承权的确认;文件的签名、印鉴、作成日期;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文相符等。 保全证据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指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提存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资金监管 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资金交付于公证处进行监管,公证处按照约定条件进行给付的行为。 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财产清点;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件;代写法律文件,解答法律咨询、承担公证顾问等事务;法律、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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