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证指南> 国内经济类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 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

    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 房屋买卖合同文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意见书。

4. 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买受方因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6. 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

    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7.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补充说明:

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上一篇:租赁合同    下一篇:股东大会
 

 地址: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118号中寰广场北四楼  电话:0791-86780266 83850930   传真:0791-86792768

© Copyright 2013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 版权所有 

       微信:南昌公证(服务号)南昌市豫章公证处(订阅号) 

赣ICP备13002845号

赣公网安备 36010402000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