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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当事人是身份证、户口簿。 2. 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证明。 3. 遗嘱(草本)---电子文档(在公证处签字按手印)。 4. 拍照、录像(在公证处)。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补充说明: 1. 立遗嘱人如书写遗嘱不便的,可以不提供遗嘱草本,可委托本公证处公证员根据其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 2. 立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则应提供本人印章。 3. 立遗嘱人原已立有遗嘱公证的,则应提供原遗嘱公证书。 4. 遗嘱办理需与公证员预约。如预约当天,立遗嘱人年里满70岁的因先做司法鉴定,然后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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